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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具有无锡太湖学院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具有无锡太湖学院学籍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九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无锡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无锡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无锡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在三十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无锡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及范围与复查结论书相同。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六人及以上。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