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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上学期除外),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毕业时总测评成绩是四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累加的结果。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以及毕业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采用打分的办法,对德、智、体三方面进行测评,每项满分100分。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占总成绩的30%)+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60%)+体育成绩(占总成绩的1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各院学生工作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会同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测评小组由7或9人组成,其中3人由非学生干部经班级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以书面形式认真总结上学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提交本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在上学期获得的各类证书(或复印件)、作品原件或提出加分、评分理由供学院审核,学院依据《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暂行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确定加分标准,工作启动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院综合测评的具体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在综合测评数据完成申报后,组织各班进行测评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天。凡对测评工作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有关结果公布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诉,学院接到申诉的7天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改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3日内向学生处申诉。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测评资格。
第三章 德育测评
第九条 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前提。德育测评总分100分=基本分60分+各项加减分40分。每人基本分:由各班测评小组与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守校纪、学习态度、参加活动、社会实践,每项10分;若六项中有一项不合格,此单项得分计0分)进行考核,累计德育测评加减分项目计核总分。
第十条 德育测评加减分项目:
1、上课考勤:满勤加10分;旷课每一学时基本分减1分,直至基本分为0分(病、事假除外);
2、每学期安排有社会实践,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完成者不得分。无故缺勤一次基本分减1分,直至基本分为0分;
3、参加校、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完成者不得分。无故缺勤一次基本分减1分,直至基本分为0分;
4、参加学校(院)社团组织,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完成者不得分。无故缺勤一次基本分减1分,直至基本分为0分;
5、学生宿舍评比:被评为“标兵宿舍”的成员加5分,“文明宿舍”的成员加3分;“合格宿舍”的成员加1分;
6、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学工助理团、校记者团、校团委委员、分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或学生分会主要干部、班长、团支书加3~5分;班委、团支委、社团负责人、寝室长加1~3分。其他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加分标准见附表一(限认定项目);
7、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定者加10分,由辅导员和班长考核,有违反学校某项管理规定且未受处分者每通报一次基本分扣1分,受通报表扬者每通报一次加1分;
8、其他经学院测评小组认定的,可给予相应加扣分(献血、见义勇为等)。
第四章 智育测评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总分100分=考试分+加减分
1、考试分为一学期中按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所有考试(考核)所得分数与相应学分的标准值(不含体育),其公式为:
考试分=
(“A”代表课程考试成绩,“m”代表该课程学分,“k”为本学期学分总和;考核成绩若为等级,则以下列方式计算: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合格折算为60分,不合格以40分计。)
2、智育测评加减分项目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者,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专业四级、日语能力考试二级者,加2分。加分不重叠;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Ⅱ级加2分;通过计算机Ⅲ级加4分。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Ⅲ级加2分;通过计算机Ⅳ级加4分。加分不重叠;
(3)参加各类学科、科研、文体活动获奖者按(附表一)加分,同类加分取高值,各类加分可累计;
(4)在校期间通过各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试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5)在校期间在省级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加1分;
(6)在校期间获专利(著作权)加2分。
第五章 体育测评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总分100分=测评分+加减分
1、学生体育成绩计算
(1)开设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学期成绩×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0%
(2)未开设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
(3)申请保健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为60分
2、体育成绩加减分项目按(附表一)加分,同类加分取高值,各类加分可累计。
附表一: 学科、科研、文体活动获奖加分表
类别 名次 | 学科、科研类(智育加分) | 文体类(文艺类加德育,体育类加体育) |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院级 | |
破纪录 | 3 | 2 | 1 | 0.5 | ||||
第1名 一等奖 | 4 | 3 | 2 | 1 | 2 | 1.5 | 0.8 | 0.4 |
第2~3名 二等奖 | 3 | 2 | 1 | 0.5 | 1.5 | 1 | 0.6 | 0.3 |
第4~6名 三等奖 | 2 | 1 | 0.5 | 0.25 | 1 | 0.5 | 0.4 | 0.2 |
竞赛类别说明:
A类竞赛:教育部主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或经教育部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竞赛。
B类竞赛: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江苏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或参加A类竞赛的省级选拔赛。
C类竞赛:省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竞赛或A、B类竞赛以外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校外大学生学科竞赛。
D类竞赛: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