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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 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校园贷款业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损坏门窗或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交往过程中,有违社会公德或学院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课堂、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打砸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査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査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作伪证使调査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经教育不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 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性质的界定,见《无锡太湖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解除察看、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长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视其在校时间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校察看期少于六个月,由受处分学生的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的组织代为考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 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决定,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经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学院发文。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含延长留校察看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和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含延长留校察看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均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给予犯有本 《条例》 第七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处分,须经院学工处、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三)犯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须经校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复议后,与学院意见仍不一致时,由主管校长裁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处分的决定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激发受处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成才欲望,实现人人成才的教育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撤销处分的范围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文之日起到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时间应满一年;
2、受处分后,学生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3、受处分后一年中无任何违纪现象;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4、在受处分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为学院及学校作出了积极的、较大的贡献。
5、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1)在下达处分一年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比处分年度上升20%以上的,可申请撤销处分;
(2)个人在专业技能、科技竞赛、文体比赛、主题征文等竞赛中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地市级三等奖、省级优胜奖以上或由学校选拔参加国家级比赛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3)受处分期间,在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或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论文集为准;论文需以无锡太湖学院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处分达到时间期限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达到研究生录取分数线,以调档函或成绩单为准)、公务员、士官、村官者,撤销原有处分;
(5)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撤销原有处分;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经院(系)、各处(室)或市级单位部门认可者,由相应部门出具翔实的佐证材料,呈报专门评议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撤销其原有处分;
(7)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一年内未再犯同类错误,且其他方面表现良好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三、处分不予撤销的情形
1、因思想道德品质差、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理者;
2、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已撤销后再次所受处分);
3、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撤销处分者。
四、受理学生申请的部门
各学院整理、汇总学生申请材料,涉及考试违纪的向教务处提交,其他违纪的向学生工作处提交。
五、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撤销处分时间内主动向所在学院提交《无锡太湖学院撤销处分申请书》及符合申请撤销处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
(二)各学院收到学生申请书之后,5个工作日内,全方面严格考核其资格,认为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学生的书面申请一并递交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三)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1、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批复结果交送学生所在学院;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3、对于申请未描述清楚要求和理由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四)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组织召开有校领导、学生所在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经过与会人员的集体讨论,并由四分之三以上成员通过并签字。最后,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整理评议会议的最终结论。
(五)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汇总所有材料后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太湖学院学院撤销处分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六、学生档案材料处理
凡经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者,原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归档保存;凡经学校审核未能撤销处分者,将最终处理意见和原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