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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训工作实现理论教学现代化、技能训练规范化、保障工作制度化、质量监控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办发[2001] 48号文件,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军区有关国防教育、学生军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学生军训,应紧紧围绕推进素质教育,加强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对学生实施军训,使学生在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激发爱国热情,加强组织纪律性,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打好基础。
第四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规定时间和课时的军事训练。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参加集中军事技能训练者,需经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批准方能缓训。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由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军训领导小组,负责军训计划的审定,协调军训的保障工作,检査军训质量,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在集中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人武部(学工处全力配合)和部队帮训干部组成军训工作小组,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军训计划,协调军训中的各项工作,组织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保质保量完成军训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军训的各项工作。
各院对学生军训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选派干部具体负责。
第三章 军训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学生军训分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两个部分。军训内容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2]7号)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学生集中军事技能训练,采取在校内训练的方法进行,时间14—21天,参加学生组成学生军训团,下编营、连、排、班,由校人武部和承训部队派来的教官负责人担任军训团领导;由承训部队选派的教官担任营、连、排长;由各院带队老师担任连指导员;由学生骨干担任副排长、班长、副班长。
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分别安排在第一个学年(两个学期)内完成。
军训期间,必须强调军事化管理,加强条令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和作风,达到练思想、练作风、练技术、练身体的目的。
第十条 学生军训的服装费、伙食费自理。
第四章 考核评估和总结表彰
第十一条 学生军训所训内容统一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档案,各科成绩总评合格者,集中军事技能训练记2个学分, 军事理论教学记2个学分。
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训;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要重修。
第十二条 集中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各学生军训连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根据军训成绩和表现,对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按规定比例自下而上评选出先进个人人选,军训领导小组(人武部、军事教研室、学工处配合)结合以后的学生军事理论教学成绩和表现确定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集中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召开军训成果汇报大会,进行阅兵、分列式和所训内容的成果表演。军训全部结束后,人武部将根据各院学生军训各项成绩总评,对照军训先进集体评比条件,整理军训先进集体材料报军训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巩固和发扬军训成果
第十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纳入校风建设评估体系,要重视巩固和转化军训成果的工作。学生应将军训成果用于军训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去,推动校风、学风和先进班级、文明宿舍等建设的发展。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