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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校园贷款业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损坏门窗或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网络刷单、视频裸聊、网络招嫖、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过程中,有违社会公德或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暴力等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平台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在个人网络社交平台上或互联网群组内发布不当或极端言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个人网络社交平台上或互联网群组内发布破坏学校教育教学考试秩序内容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互联网群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浏览反动、迷信、赌博等非法网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课堂、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打砸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作伪证使调查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经教育不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性质的界定,见《无锡太湖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解除察看、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长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视其在校时间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校察看期少于六个月,由受处分学生的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的组织代为考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工处依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出具处分文件。
(一)学校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出具处分文件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学校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拟处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三)给予犯有本《条例》第七至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处分,须经校学工处、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四)犯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须经校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复议后,与学院意见仍不一致时,由分管校领导裁定。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送交本人;告知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七)处分的决定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激发受处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成才欲望,实现人人成才的教育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撤销处分的范围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文之日起到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时间应满一年;
2、受处分后,学生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3、受处分后一年中无任何违纪现象;对辅导员的教育
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4、在受处分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为学院及学校作出了积极的、较大的贡献。
三、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撤销处分时间内主动向所在学院提交《无锡太湖学院撤销处分申请书》及符合申请撤销处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
(二)各学院收到学生申请书之后,5个工作日内,全方面严格考核其资格,认为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学生的书面申请一并递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1、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批复结果交送学生所在学院;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四)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经过与会人员的集体讨论,并由四分之三以上成员通过并签字。最后,由学生工作处整理评议会议的最终结论。
四、学生档案材料处理
凡经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者,原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归档保存;凡经学校审核未能撤销处分者,将最终处理意见和原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