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工作部

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工作处

  • 首  页 部门介绍 规章制度 思政教育 事务办理 评优评奖 学生资助 公示公告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法规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07-11-14 浏览次数: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7-12-12
  •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12-12
  •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17-12-12
  •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11-14
  •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11-14
通知公告
  • ·无锡太湖学院招投标信息
  • ·关于举办无锡太湖学院2025年“铸牢中...
  • ·关于“高性能液态生物发酵装备关键技...
  • ·关于2024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参与项...
  • ·关于举办无锡太湖学院2025年民族团结...
  • ·关于举行第十一届无锡太湖学院校园读...
  • ·关于组织开展“申硕强内涵”大家谈主...
  • ·关于筹备成立太湖学院无锡校友会的公告
太湖要闻
  • · 商丘工学院校长丁艳红一行来我校专题...
  • · 学校党校第35期发展对象培训班顺利结业
  • · 我校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5月份学...
  • · 我校教师在第十七届全国商科教育实践...
  • · 喜讯 | 无锡太湖学院学子在第十一届...
  • · 我校获批1项2025年度无锡市哲学社会...
  • · 我校开展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期中...
  • ·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一行来校调研交流

电话:0510-85532001 传真:0510-85509888 招生咨询电话:0510-85522008、85503999

无锡太湖学院学工处 © Copyright 2017 xgc.thx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83598号-1]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68号 邮编:214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