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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层面面向在校本科生设立的奖助学金。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的评审、学生申诉的裁决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 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当学年体质测试成绩80分以上,保健生成绩合格;
6. 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成绩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
(三)具体申请条件
1. 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均位于前5%。英语等级达到国家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达到二级水平。在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学生可优先推荐。
2. 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未进入前5%,但均位于前1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 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 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当学年体质测试成绩80分以上,保健生成绩合格;
6. 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成绩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
7. 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具体申请条件
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15%。英语等级达到国家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达到二级水平。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4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初评,报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院初评和学校评审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每位学生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9月份启动申请与评审工作,统一部署,并将奖助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到学院。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