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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9-09-20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上级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义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以班级为单位,20%的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认定工作。

五、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层次。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家庭年收入24000-48000元的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家庭年收入低于24000元的学生;

(10) 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人员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11)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经济困难。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援助:

(1)购买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或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经教育后仍不改正;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六、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认定后的管理与教育

  (一)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八、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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