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8-09-06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证章管理。本科生的校徽、学生证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管理;临时来校培训、进修人员、外来务工等人员的临时校徽、临时出入证由保卫处负责发放、管理。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我校颁发的可进入校园的证件。物资进出校门必须经过门卫验证、说明情况或办理手续,门卫同意后方可通行,校外人员应当在门卫登记,经许可方可进入校园。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围墙。
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又需查询的可疑人员,师生员工或护校人员都有权查询,被查人员须接受查询,如实讲明情况。
第三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教育部或江苏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人学校。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学校宣传处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六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离开时注销登记。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七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内,散发宣传品应经学校宣传处审核并经保卫处同意。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传单、禁止在网络上发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纠集校内外人员闹事。
第八条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九条 在校内举行舞会等文化娱乐活动,学院范围内的活动,由各学院批准;跨院的学生活动报请团委批准,跨院教工活动报请工会批准。治安安全管理原则是“谁主管(主办)、谁负责”。主管(主办)单位须做好安全工作和维护秩序,事先须书面报告保卫处,取得保卫处支持指导。舞会一般在重大节日、周末举行,一般不对外开放(经团委、工会批准的特邀单位除外),不得干扰和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录像放映点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经学校宣传处批准、保卫处备案;责任人应加强对放映点治安、消防和放映内容的管理。
第十条 校园临时设置报刊、书籍、音像等经营网点须经学校宣传处、保卫处批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行非校、院统一组织的集会、讲演等活动, 组织者必须在一周前向学校宣传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问、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学校宣传处应当在举行活动的一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非校、院统一组织和教育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一周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属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向学校宣传处申请;属自然科学领域的,向教务处申请;属学生社团活动的,向团委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学术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一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成立前应由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社团报请团委批准,在党委宣传部备案;教职工团体报请党委宣传部批准、管理。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均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师生社会团体或社团的刊物、文件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并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复印和散发。
第十五条 师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碍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
第十八条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 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起哄砸瓶、聚众闹事;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打麻将。
第十九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设在校园的临时性商业摊点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经营。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学生中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工作处、团委申报。
第二十条 图书馆、体育馆、教室、宿舍、实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为学校禁烟区,师生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行为检点。严禁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骑用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下同)其制动系统必须齐全有效,手续合法。严禁骑车带人,违章行驶。严禁校内教、练机动车,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按规定的区域整齐停放;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须凭《无锡太湖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外来车辆应经门卫管理人员同意并领取校园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校园内禁鸣喇叭;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需凭所在部门出具的学校统一印制的出门证;私人携带大件物品或行李出门,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门卫验证后方能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 留学生) 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査,责令改正和政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