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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 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22-09-20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教师不断地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考核方法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査两种,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变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査课程原则上不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操作技能及平时的测验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三、课程考核命题

 

第五条  课程考核命题必须坚持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的深度、广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三基”掌握的程度为主,也要适当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各课程的命题,应围绕我院培养目标,贴近我校学生实际和贴近教材。

第六条  考试课程要逐步建设试卷库或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暂时未建设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专门小组集体命题和定出评分标准。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七条  期末考核范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 在命题时应拟定试题范围、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的 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或学院随机抽取期末试卷并保存补考试卷。

第八条  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一本附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第九条  教务处或学院应不定期地对学位课程进行检测,检测课程由教务处或学院组织命题。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般不再进行集体辅导,只作个别答疑。教研室应建立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制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不得划定考试范围,不得发放附有答案的复习题。

第十二条  试卷是教务管理和教学质量检査的重要依据,应强化试卷的规范性要求,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一)试卷必须使用学院统一的考试模板打印,字迹清楚、图形准确,防止漏更、漏题。

(二)印制试卷要填写《试卷承印流转单》,提前十天送教务处。

(三)指定专人到教务处签领并保管试卷。

(四)试卷流转过程中,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果出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一般公共基础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院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查课在考试周前随课结束,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后,提前一周报学生所在学院,以及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负责审核,检查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抽查。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补考)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考试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应事先决定),考査课程一般为2学时,考核中途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平时测验一般不超过1学时。

第十七条  非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补考),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五、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或测验成绩两部分合计比例为40%(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占一定比例) ,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为60%。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各部分的比例。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教务处组织的检测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分,不再与平时成绩进行总评。

第二十条  考查课程考核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其标准如下:

优秀: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全面、正确,概念清晰、明确,有较强的灵活运用能力,或有某些创见,没有或只有个别非原则性错误。

良好:能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基本正确,概念清楚,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则性错误。

中等: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内容基本正确,灵活运用能力一般,非原则性错误不超过考核内容的四分之一。

及格: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灵活运用能力较差,非原则性错误占考核内容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及格:不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内容错误。

第二十一条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 分相当“及格”;59分及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有些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 记分,由学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记载方法:

(一)及格(60分)及以上成绩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及格(60分)以下成绩用红墨水填写。

(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三)重修成绩一律按卷面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不再与其他成绩综合评定。

(四)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注明“违纪”、“作弊”,考核成绩记为“0”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旷考者,注明“旷考”,考核成绩记为“0”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六)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的,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七)缺做该课程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或同一课程发现2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 ,经警告仍有发生的,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任课老师应将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记入《无锡太湖学院学生考核成绩登记表》。

对于考査课程,该表应于考试周前送达有关教务员和上网录入,对于考试课程,该表应于考试后五天内(最后一门课在考试后三天内)连同试卷一起送达院系教学秘书和上网录入。《无锡太湖学院学生考核成绩登记表》由学院统一保管。在学生毕业前,打印《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学籍卡》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复査评定后的考核成绩(必要时教务处组织复査或抽査),成绩录入后第一周内为学生上网査询复议时间,如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异议和复査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可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应将每学年的考核成绩登入《无锡

太湖学院学生成绩报告单》,于放假前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应将家长签署意见后的《无锡太湖学院学生成绩报告单》交还给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素质拓展学分记载:

参照《无锡太湖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办法

(一)期末考核成绩,按理论课、实践课、达标成绩、出勤情况及课内外体育锻炼的表现(采用附加分和倒扣分)进行综合评定。                                                              

(二)凡进校前已有残疾的学生,体育课不能免修,须

参加保健课学习。 其成绩主要以保健课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来加以评定,最高不超过70分。

(三)凡入校后因患有慢性疾病及突发性伤害造成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本人申请,院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及体育教研室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保健课,其最高成绩不超过70分。学生在下学期的第一周内,须到校医院进行复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者,应回原班级上体育课,不合格者可继续上保健课。

(四)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形态较胖、偏瘦者,不宜完成某个运动项目的学习,可由教师指定某个项目来代测。但该项目不能是已学习过的重复项目, 且必须是经过教师指导过的项目。该生该学期成绩最高不超过85分。一学期只能有一个项目作为代测项目。

(五)体育课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育课的考核,该学期成绩作“0”分处理,必须重修。

(六)体育成绩不及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再不及格,作为积欠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七)早锻炼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体育成绩作55分处

理。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男生须补考3000米,女生补考2000米。

(八)没有体育课的高年级学生(指五、六、七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达标测试标准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测,补测所需的耗材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校运动员成绩评定办法

(一)校运动员是指通过体育特招(加分)和在学校内选出来的,经体育教研室认定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体育尖子。学生一旦进入运动队,就必须参加训练和代表学校比赛。

1、体育成绩的评定

校运动员只要能坚持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可免上体育课。 其体育成绩以训练次数和比赛成绩,由教练员评定。

2、文化成绩的评定

校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会耽误一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也会受到影响。学生所在学院应关注运动员的学习情况,若因比赛脱课,应安排教师给予补课。

校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正值期中考试可免考,期末总评时期中成绩不参评;如正值期末考试,不得免考,可作缓考处理。学生运动员文化考试不及格最多可有两门课程各加5分来评定该课程成绩。在评选单项奖时可加5分参评。加分后仍不及格作不及格处理,以后补考不再享受加分待遇。

校运动员在一学期中,累计两门功课不及格,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体育部,体育部将劝其退出校运动队。学生参加比赛应由体育教研室开出通知单到有关学院,该生比赛期间应作公假处理。

(二)高水平运动员是按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运动员,其文化课成绩不及格时,可根据其参加训练的时间和比赛成绩乘以不大于1.3的系数,但一般课程,最多不超过60分;学位课成绩,最多不超过70分。

第三十条  学位课程成绩记载。学位课程由本科培养方案确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课程重考只计卷面成绩,该课程取原考成绩与重考成绩中的高者。

 

六、补考、缓考、旷考与重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首修课程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

(一)课程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下(含40分)的。

(二)因缺课、缺作业取消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三)因缺考、旷考,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四)因考试违纪、作弊,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第三十二条  补考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正常补考时间由每学期校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事先申请缓考,经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等,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拒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或考核时迟到 15分钟以上的,均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缓考不及格的,其另一次考核随有关班级进行,不再单独命题。

第三十八条  虽然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了60分,但学生感觉不理想的,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重考该课程一次的申请。申请课程重考的最后日期是第八学期开学后的三天内,获准并按规定缴费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安排考试。重考不及格没有补考。

 

七、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对检査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任课教师在考核成绩评定后,应对学生考核成绩和试卷卷面进行分析,并应认真填写《课程考核质量分析表》;教研室应于期末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教务处、各学院主管领导应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学两方面的情况。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试卷档案。按照课程归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课程考试卷。试卷存档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无锡太湖学院试卷存档袋。试卷存档袋中的内容包括:期末考试试卷的原稿或空白卷;学生的考试卷;考试课程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课程考核质量分析表;考核成绩登记表,评卷教师的签名。

    (二)期末考试卷保存到学生离校后三年(典型试卷应留样卷长期保管,作为建立试题库的资料)。

    (三)《无锡太湖学院学生考核成绩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保管。

 

 

 

八、重修、免修(听)与辅修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修读课程的学分:

(一)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因缺课或不完成平时作业,被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0”分的。

(三)经申请未取得补考资格的。

(四)因缺考、旷考,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五)因考试违纪、作弊,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六)按平时成绩考核评定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的。

第四十一条  没有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必须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重修,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重修,取得学分。学生未能及时重修的课程,在毕业学年学分审核前,提供一次积欠考试的机会。

第四十二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没有取得学分,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

第四十三条  学生重修、另选课程均应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 通过自学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该课程的,可提前于该课程开课前的第16周左右,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自学材料。 经开课教研室审核其学习能力及先修课程成绩(一般在80分以上),经同意并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参加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试。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请免修考试(除体育、政治理论、军训、实验、实践性环节)应在开学第一周内,或上一年级课程考试前两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免修考核由教务处安排,一般随期末考核或补考一起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考査课达中等)以上,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免修。

第四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秀(课程平均分80分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长及任课教师同意,准予免听(可不随班听课),但要参加考核,有作业和实践性环节的仍应按要求完成,考核及格,才能取得学分。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相关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批准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九、考试纪律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守则:

(一)必须在考试前做好各项应考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学生证、应用文具以及上厕所等),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论处。

(二)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进入考场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变动座位。

(四)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及草稿纸,不准携带电子辞典、手机等工具;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五)凡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六)考试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入考场。

(七)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八)考试中不准互相谈话、左顾右盼。

(九)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十)保持考场肃静,按时交卷,交卷前要清理草稿纸等物。

(十一 )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谈话、喧哗。

(十二)不交卷自行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

(十三)到时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

(十四)严禁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和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笔记、资料及自带的草稿纸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二)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和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开卷考核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核的资料的。

(七)以语言或文字方式互相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或互对答案的。

(八)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二)交换试卷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三)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盗窃试卷和窃取考试机密的。

(五)使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五十三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考生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0”分。

第五十五条  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监考教师有权立即没收考卷,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暂扣物品应填写在《考场记录》上),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后随同违纪、作弊证据一起送交教务处(校管课程)或有关学院(院管课程),教务处或学院确认后送学工处处理。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者,可以通知相关学院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者,学工处应将上述情况当天通报全校,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十、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级学生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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